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123万元。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本生之父母(并不包括姻亲关系之岳父、母)。如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向户政机关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继父或继母未向户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者,则遗产税申报时并无该继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不论父母是否为继承人,均可列报父母扣除额,但父母抛弃继承权时,则不能扣除。举例说明,甲君于111年间死亡,遗有母亲乙君及儿子丙君,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丙君,母亲乙君虽非继承人,申报甲君遗产税时仍可列报甲君之母亲扣除额1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