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财政部近日核释,国内营利事业因遭美国司法部认定违反美国休曼法(Sherman Act)规定,经协议给付该部的刑事处罚罚金,无须扣缴所得税。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后段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缴纳之。 财政部赋税署指出,所称“罚金”,具有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予以一定财产权剥夺的性质,与“所得”一般系指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以获得收入有别
又到了5月报税季,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有什么报税新措施呢?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帮大家整理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新制重点总整理”,让你快速掌握今年报税最新修法变革及不可不知的重要资讯。 今年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时,有下列5大重点您一定要知道: 家有一老虽如有一宝,但照顾可不轻松,为减轻长期照顾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经济压力,不论在家照顾、请人照顾或入住长照中心,只要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定额减除12万元并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为租税公平,这项租税优惠订有排富条款,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余按28%分开计算或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不得扣除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按“本法称营利事业,系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系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一、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企业是不是不用管了? 被吊销企业应该做什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如果发现夫妻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受害方可以在发现该行为后,3年内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尹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的这个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国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发基金)应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提拨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第 三 条 依本办法申请国发基金投资之案件,以该投资计划总金额之百分之四十九为限;其申请程序如下: 一、 申请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