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如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报扣抵应纳税额或退还。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7条之2规定,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转登记之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先购后售者亦适用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2012年出售自用住宅房屋1户,实际买进价格为540万元,卖出价格为550万元(均不含土地价款),应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10万元,另于同年买进自用住宅1户,价额为650万元,经计算其当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财产交易所得10万元的应纳税额为5万元,不包括该项财产交易所得之应纳税额为3万5仟元,则该纳税人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还税额为1万5仟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始为自用住宅:

地址办竣户籍登记。

(二)该房屋于出售前1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