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众反映,父亲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父亲2020年死亡由他来继承,近来接获税务局寄发之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申请辅导函,因户籍一直设于该地,使用情形未变更,却要重新申请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感觉非常困惑。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的地价税原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计征,如因继承、赠与或买卖等原因移转,虽户籍仍设籍于该地,因课税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已变更,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仍需审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规定,所以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税务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记得于2020年9月22日前(地价税开征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当年度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