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或预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应于订定契约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纳税义务人于收到缴款书后30日内向公库缴纳,并留意缴款书记载之缴纳期间,逾期将依规定加征滞纳金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未达百分之1百者”,就其涨价总数额征收增值税百分之二十
第2级 30%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达百分之2百者”,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百分之三十
第3级 40%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2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规定分别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百分之四十
1.持有土地年限超过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税超过第1项最低税率部分减征20%。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如下:
(1)一生一次: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者。
(2)一生一屋: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1.5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5公亩者。
受赠土地之财团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稽征机关查获或经人举发查明捐赠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