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机关为达成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及各期阶段管制目标,得分阶段对下列排放温室气体之排放源征收碳费: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二、间接排放源:依其使用电力间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生产电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检具提供电力消费之排放量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扣除前项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项碳费之征收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所设之费率审议会依我国温室气体减量现况、排放源类型、温室气体排放种类、排放量规模、自主减量情形及减量效果及其他相关因素审议,送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并定期检讨之。
第一项碳费之征收对象、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申报、缴费流程、缴纳期限、缴费金额不足之追缴、补缴、收费之排放量计算方法、免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