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之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得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民事诉讼上债权人利用公权力(法院)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所请求的是金钱、可替代物、有价证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此“支付命令”,用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手段,不必透过诉讼,就可以拥有与诉讼同样效果的特殊程序。(参考来源:维基百科)
支付命令属于非讼事件,简单来说,就是“已经确定两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不需要再另外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债权人先凭着借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后就会将支付命令核发给债务人。收到支付命令的债务人可以决定要不要在20日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提出异议那支付命令便生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用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万一债务人提出异议,那支付命令便会失去效力,债权人只能透过民事诉讼来请求还债。
空白司法状纸可向法院联合服务中心购买或上司法院网站下载,声请状内请注明声请人之电话号码,以利书记官联络相关事宜。
2.声请状内应载明下列各款事项:
(3).请求之原因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5).管辖法院(向债务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声请)。
3.按债务人人数附具声请状缮本。(即递状时请附足够缮本,债务人为1人,缮本为1份,依此类推。4.每件缴纳声请费用每件为新台币500元。
督促程序,如声请人应为对待给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达应于外国为之,或依公示送达为之者,不得行之。
不是所有借贷关系都可以声请支付命令,如果债权人自己本身也有欠债权人钱或其他物品,甚至债务人不在国内,都是无法声请支付命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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