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109年08月31日登记于法人登记簿,
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1032号(案号为109年度法登社字第20号)。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新竹市国家艺术园区发展协会。
二、主事务所:新竹市瑞麟路73号。
同营造一个良好生活品质姿社区。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新竹市政府109年6月21日府社行字第1090100132号。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林隆宏。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全体理事、监事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