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一)非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二)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一)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一)理事会为决策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性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二)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三)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四)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