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不得成立。
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
机关得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并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法人违反设立许可之条件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
财团设立时,应登记之事项如左:
六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设有监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 定有存立时期者,其时期。
财团之登记,由董事向其主事务所及分事务所所在地之主管机关行之。应附具捐助章程或遗嘱备案。
机关之许可,得于民法总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为法人。
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对于已登记之事项,应速行公告,并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