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足
按所谓同时履行之抗辩,乃系基于双务契约而发生,然其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给付,并非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者 ,即不能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系争房屋契约第19条第2 项 第1款、第3款约定:“卖方(总○公司)应于领得使用执照 6 个月内,通知买方(上诉人)进行交屋;于交屋时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㈠卖方付清因迟延完工所应付之迟延利息予买方…㈢买方缴清本合约所有之应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续”(一审卷23页),足见通知交屋与交屋,二者不同。依上开约定,总○公司有先为通知交屋之义务,其与上诉人是否缴交系争房地之价金,并无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存在
国赔法第8条所谓“知”有损害与民法第197条所谓“知”有损害之阐释。 员工红利请求权时效起算点? 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使债务人取得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债权人之请求权或债权并不因而消灭。 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既以“公然”为其构成要件,自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虽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仍须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者,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
按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信托法第6条第1项定有明文。参照其立法目的系为防止委托人藉成立信托脱产,害及其债权人之权益,参考民法第 244条第1项之规定,于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之权利 ,不以委托人于行为时明知并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委托人之债权人即得声请法院撤销该信托行为。是否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则以信托行为时定之
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之方式,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 “生前遗产分割协议书”之效力? 按遗嘱违反特留分规定,与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义有所不同。 “死因赠与”不受民法第1187条特留分规定之限制~ 遗嘱定有分割遗产之方法,或托他人代定者,从其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