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
上文我们说到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首次公开发行与兼并与收购,其实,除了这两项外,股权投资退出方式还有新三板挂牌、股份回购、清算等。话不多说,现在就让我们继续聊! 如果说IPO是大型企业的**选择方式,那新三板就是中小企业最好的选择。IPO由于资质要求严格,手续繁琐,对中小企业并不是那么友好,但新三板就不同了
美国科尔律师事务所在破产、重整、企业重组及法院外解决的相关法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曾代表各行各业(包括汽车业、零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医疗保健业)的企业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受托人、管理人、有担保放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处理相关法务事宜。 科尔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和重组律师已帮助众多行业的中小型企业解决无力偿债的问题
建设工程公司与政府机关在签订的合同款项未结清的情况下,机关法人将钱款借给建设公司经理使用,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隋某某系某建设公司经理,其在得到好友楚某某任职当地某政府机关领导后,向其表示,希望该政府机关有施工和装修任务时能对自己的公司予以照顾,楚某某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长期合作协议,约定该政府机关的装修、施工建设等工程项目均由隋某某公司予以施工。项目完工后,该政府机关仅结清了部分项目的钱款,对于食堂装修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隋某某多次找楚某某协商,楚某某了解后,以个人的名义指示单位会计人员向隋某某借款,但并未明确借款用途。2019年,楚某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监委留置
本文摘要: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是现今一种颇受青睐的投资方式。但必须留意其较高的法律风险。一、杠杆并购中负债比率过高杠杆并购,指收购方(基金)在投放少量资金(一般是并购所须要资金的10%)之后,以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财务不作抵押展开信贷融资,从而筹得并购所需的资金,对并购目标展开并购、重组
林温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林温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51508.13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47502.42元、利息100285.23元、滞纳金3720.4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字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区别,你知道吗? 刚开始时有很多问题吗? 新手过来! 经常在登记大厅听到这样的询问: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 今天,我们将讨论法人,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对不起,此漫画中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人代表? 一、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公民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并独立享有公民权利并依法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住所,财产或资金
郑州刑事律师:有人转错账给你该怎么办?不还会构成犯罪吗?现在借钱转账都是支付宝、微信等支付APP转账,网上转账虽然简单、方便、易操作,但是很可能会发生转错人的情况,如果有人转账转错了转到你的银行卡里,而你用了,你有什么责任呢,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电子商业汇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对于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美商微软公司控告台湾中帝公司仿冒、盗版微软产品,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中帝公司等6名被告应连带赔偿5480万美元及新台币58亿余元,折合新台币约76亿元。 根据北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中帝科技、碧盈科技、鑫伟、植阳等4家公司及2名被告胡钟琳(已故)及其妻陈碧卿等应共同连带给付微软5480万美元及新台币58.81亿余元,折合新台币约76亿元,以及至清偿日起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