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
问:一个独资企业老板欠我公司十万元债务,其企业经营不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据我们调查所知,其企业多年来的经营收入大多用于其家庭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主张用其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本公司的债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临沂红棕榈置业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 2019年11月4日,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13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破8-1号决定书,指定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四)全球收购潮。2010年,李嘉诚斥资91亿美元收购英国电网。2012年,李嘉诚旗下长江基建等斥资77.53亿港元收购英国天然气供应商
商业承兑汇票是有兑付期限的,在商票到期之后,持票人可以操作提示付款以督促承兑人兑付该商票。如无特殊情况的话,承兑人是会及时兑付,但是也有一些异常情况,比如说承兑人拒付到期商票。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无力支付的,收款人可以和付款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收款人可以起诉付款人
依照民法第928条[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如果不依照契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暂时禁止债务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债务人日后仍不清偿债务,就可以用这些物品来抵债。留置权可分为一般留置权与特定契约留置权。一般留置权即民法第928条规定,特定契约留置权例如在租赁契约中,依照民法第445条规定,不动产出租人因租赁关系而对放置于不动产内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或是民法第929条[2] 商人因营业关系而保管、占有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詹志刚, 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大公司兴起的重要因素
一般签立契约后,双方权利义务讲清楚,照着走就可以了。不过,在工程实务上,常常发生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增减给付的问题。 也就是说,原本契约条件,可能因为事后双方所不可预期的状况之改变,而造成原本约定不公平的情形,法律乃设计一套原则,叫作“情事变更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