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
柯震宇(李国毅 饰)是一名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在他巧舌如簧的辩论之下,很多委托人都得以洗清了身上的罪名。因为在业界备受推崇,柯震宇的性格变得非常的冷酷和高傲,无形之中得罪了很多人。终于,在一场审判中,柯震宇被检察官慕思明(谢坤达 饰)起诉伪造证据,最终,罪名成立的柯震宇被永远驱逐出了律师界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的措施。在我国,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以来体育彩票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root】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Put】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局正在侦查的___案,因犯罪嫌疑人(姓名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日算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___的监督/交纳保证金____元
易某向张某借了200万钱,还了100万,还欠100万。同时易某又向郭某借了大额借款,未能归还。郭某与易某打起官司求还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联合黑龙江省监委,对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于成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于成信违反政治纪律,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烧香拜佛,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搞****、官僚主义;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银行网点房产租赁事项,违规干预授信项目;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审批发放贷款,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于成信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坍塌、党性原则丧失,“三观”严重异化,特权思想突出,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目无法纪、擅权妄为,明目张胆违规破纪,利用信贷资源攫取私利,给国有金融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破坏单位的政治生态,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公职人员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你与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322民初34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 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