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9月27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戴佳)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公正审理。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