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第十五版 第一分册) 根据权威资料和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精心编撰。本书是第十五版的第一分册。 本书基本囊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有罪名,共计66个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本报昆明3月14日电(记者叶传增)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以地方立法方式保护古茶树资源有了新进展。 云南是世界茶树起源地和种质资源多样性中心,科学保护利用好古茶树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据初步调查统计,云南集中连片分布的古茶树面积约67万亩、2000万株
本人承诺:我的电子健康码和行程码为绿码,我已知晓疫情防疫有关要求,我将如实填写健康卡,如有 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出现,将及时向半岛体育或报名点(考点)报告,并立即就医。如因隐瞒病情及接触史引起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半岛体育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1.本人考前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14天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 2.本人考前14天自我监测健康状况,保证体温低于37.3℃,保证个人健康情况良好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018年9月18日上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十佳办案标兵”颁奖仪式,渠县法院执行局刘勇同志荣获达州市法院系统“十佳执行办案标兵”光荣称号。党组书记、院长董小飞亲自率队参加了此次活动。 刘勇同志作为我院执行局的员额法官,在办案中,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将公正与效率摆在首要位置
为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化解“小火亡人”风险,我市研究制定了《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12月29日,我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高检发办字〔2023〕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执法查处领域五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3〕3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全文) 国药监法〔2022〕4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知发保字〔2022〕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司发通〔2022〕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2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释〔2022〕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全文)
根治欠薪,任重而道远。丹棱县齐乐司法所时时提及,常抓常治。春节期间,为进一步从源头根治欠薪工作,让农民工掌握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律,积极开展根治欠薪法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