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不少网友关心,在什么情况下会以此罪立案?在3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对此作出解答。 王晨光说,传染病防治是涉及公众健康的大事,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所有的公民参与
警察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的重任。警察不仅有义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需要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并依法惩治犯罪分子。 首先,作为警察,我们要尽心尽力维护社会安全,及时发现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日前,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起,开展为期2年的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骗提骗贷等涉黑涉恶行为的专项行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营造风清气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生态,保证资金安全,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将以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采用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为打击重点,在全市深入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建立防控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 行动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利用门户网站、淮南日报等媒介,开展宣传活动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018年9月18日上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十佳办案标兵”颁奖仪式,渠县法院执行局刘勇同志荣获达州市法院系统“十佳执行办案标兵”光荣称号。党组书记、院长董小飞亲自率队参加了此次活动。 刘勇同志作为我院执行局的员额法官,在办案中,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将公正与效率摆在首要位置
为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化解“小火亡人”风险,我市研究制定了《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12月29日,我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马常艳)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22年,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2376件3943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933件14449人。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高检发办字〔2023〕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执法查处领域五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3〕3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全文) 国药监法〔2022〕4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知发保字〔2022〕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司发通〔2022〕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2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释〔2022〕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