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高检发办字〔2023〕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执法查处领域五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3〕3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全文) 国药监法〔2022〕4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知发保字〔2022〕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司发通〔2022〕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2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2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释〔2022〕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全文)
根治欠薪,任重而道远。丹棱县齐乐司法所时时提及,常抓常治。春节期间,为进一步从源头根治欠薪工作,让农民工掌握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律,积极开展根治欠薪法律服务活动
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了资本积累异化、财富创造畸形的现象,这对长远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和谐社会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这些不良现象的表现主要有这样一些形式: 第一,钻国家和地方政府税收政策的空子,达到企业和个人财富超常规积累的目的。例如,国家为吸引外资,制定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其目的是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5月26日,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又对其处以从业禁止。据悉,这是上海首次对涉证券领域适用“从业禁止”。 据介绍,证券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更因其牵涉大量社会资本而具有引发经济动荡的可能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协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典型案例,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同比上升78.5%。从严追诉洗钱犯罪,让上游“罪”与“赃”无处遁形
第五届全国民族歌舞电视展演在京举办缅甸临时重开边境金三角口岸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首部博物馆学展览研究著作《国家展览》在京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治理四大假冒伪劣重点领域2018年沪电信诈骗破案数上升三成 成功阻损37.6亿元陈茂波:特区政府将继续“撑企业、保就业、稳经济”胡塞武装用无人机袭击政府军致人员伤亡香港将推出猪年邮票 喜庆气氛满载方寸间新华微评:温馨的画面,离不开最美的你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以歌舞庆升平、礼赞新时代为主题的“第五届全国民族歌舞电视展演”日前在中央电视台七套演播厅收官。女高音歌唱家耿莲凤、相声演员何云伟、青年歌唱家敖长生、草根艺术家鑫海等出席活动。 据主办方介绍,在4个多月筹备时间里,包括器乐、舞蹈、声乐、走秀等不同形式的400多个节目报名参与,经专家遴选,最终有48个节目、26个民族的近600名演员进入展演环节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2月28日,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涉侨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与对侨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要胸怀“国之大者”,认真落实侨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形势要求,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新需求、新期待出发,协同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好其合法权益;践行“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理念,发挥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和侨联组织作用,细化实化惠侨制度安排和服务措施。 《意见》结合检察职能,对履职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