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与四川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建立21项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跨区域禁毒工作实效,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据了解,《意见》共分为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办案协作、强化能动履职、加强工作保障等4个方面共21项内容。根据该《意见》,双方将共同设立川渝检察禁毒协作联络办公室,建立川渝省级检察机关禁毒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联合挂牌督办、共商管辖争议、统一法律适用等方式,加大对跨区域毒品犯罪集团、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犯罪、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刘奕湛)公安部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击行为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近日,定兴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判法庭通过网络视频连线“隔空开庭”,审理了4起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能和神圣使命。在疫情防控期间,定兴法院充分利用远程庭审资源,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传统庭审方式带来的疫情风险,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活动
湘西生活网3月13日讯:湘西男子咬伤防控工作人员获刑8个月!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湘西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8日11时许,吴某某未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规定佩戴口罩,欲进入凤凰县吉信镇菜市场购物,被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杨某劝返。吴某某拒不听从劝告,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被杨某拦下
本网讯 8月1日至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志川带领调研组赴晋城、长治,围绕乡村振兴、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组实地调研了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旅游景区整治提升、特色小镇建设运营等乡村振兴进展情况,深入市县两级法院及部分基层人民法庭,详细了解人民法院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并听取意见建议。 张志川指出,要坚持以***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定“三农”重中之重战略定位,聚力乡村振兴,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坚决惩治“按键伤人”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今年两高报告再次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暴成本低,造成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编写几句恶毒的文字,制作一段造谣生事的视频,发到网上费不了多少事、花不了多长时间,但对他人构成的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却十分严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的言论,更会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
各式各样的自测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大量声线、心率、指纹等个人信息被收集,不免让人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隐忧。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1)》显示,2021年以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网民总体损失约达805亿元。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1月17日下午,参加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讨论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中,委员们充分肯定“两院”工作报告主题突出、内容翔实、思路明晰、重点突出,体现了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委员们认为,过去一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狠抓执法办案和自身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 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