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
日前,经中共嘉兴市委批准,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对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宋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宋跃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无偿接受服务,违规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等;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宋跃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 通告全文如下: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
不过,上述取保候审申请书当日即被否决。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出具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称:“经审查,我局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涉及其它新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有碍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近日,有网友向澎湃新闻([URL])反映称,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研究员袁增强2016年曾有4篇文章重复使用同一数据得出不同实验情况而撤稿,涉学术诚信问题,但近日申请参与科技部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