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坑
日前,水利部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八成“水质较差”。引发网友热议。 4月11日下午,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做客新浪网直播分析称,希望大家正确解读这份报告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月1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利用租赁的厂房,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粉碎清洗废旧铅酸蓄电池壳,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厂房内的不锈钢水槽通过暗管排入院内的水泥池,废水再经沉淀排放至院外排水沟。经安新县环境保护局监测并认定,臧某某粉碎清洗的废铅蓄电池壳含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为了防止水体污染,国内很多城市实行“十禁止”,那何为“十禁止”呢? 1.禁止向河道、水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清洗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2.禁止向河道、水库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及人畜粪便。 3.禁止将各类垃圾、餐饮泔水、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今年以来,大兴区环保部门持续发力,在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同时,和区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协同配合,加大了对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和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上半年,共查处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5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2起,形成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日前,6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近期,大兴区环保、公安部门对该区一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贸中心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厂区南侧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通过对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重金属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排放限值
本报讯 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和嘉兴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公布了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计算标准,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对举报发现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擅自将严重超标的水、气等污染物排入农田、河道、沟渠和大气等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生态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公众给予重奖。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额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注意啦,注意啦! 环环小课堂开课啦,第一期给大家带来的是临沂市兰山区某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案。 检查发现: 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加热拉丝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环保治理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环境。 违反法条: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