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最高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人员到北京海淀区进行环境保护税调研,听取北京市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情况的汇报,并就推动环境保护税改革等进行了探讨,为下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提供参考。 雾霾治理的紧迫、水污染防治的难题等种种环境保护问题加剧,倒逼环境保护税改革步伐加快。作为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目的是让污染者付出更多代价,而改革选择的路径也逐渐走向立法先行
【概要描述】1、2017年11月7日,中标“滦南县水务局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调查、认定”项目; 2、2017年11月9日,中标“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设购置设备(二次)”项目; 3、2017年11月9日,中标“永清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4、2017年11月16日,中标“2017年邢台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非农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控项目(南和)”; 5、2017年11月22日,中标“ 1、2017年11月7日,中标“滦南县水务局农业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调查、认定”项目; 2、2017年11月9日,中标“永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设购置设备(二次)”项目; 3、2017年11月9日,中标“永清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4、2017年11月16日,中标“2017年邢台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非农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控项目(南和)”; 5、2017年11月22日,中标“成安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计量设施安装项目”; 6、2017年11月23日,中标“全面开征地下水水资源费及水资源费改税调研 (山西)”项目; 7、2017年11月24日,中标“固安县2017年农业水价改革项目”; 8、2017年11月28日,中标“馆陶县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设施及协会建设项目”。 在此,感谢营销人员辛苦的付出及后台人员的积极配合!
环保税征收已搭弓上弦两类企业将大幅受益2013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6年底,历经6年立法之路,按照由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宗旨的《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通过查事、察人、罚款、问责等方式,不断传导环保压力,让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所期望的“有牙执法”成为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7月30,国家财政部党委书记、部长楼继伟在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表示,推进增值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全面修订税收征管法。 会议披露,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4638亿元,同比增长8.8%;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9154亿元,增长15.8%,支出进度比往年加快,民生等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楼继伟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