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
入院记录还显示,李延明有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左肾萎缩病、吸入肺炎等。8月3日,西安中心医院以“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将李延明收住入院,并于当日进行开颅手术。 2000年11月,梁德标便进入了检察系统,担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从那时起至2015年9月退休,他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15年
无罪辩护与最轻辩护之间冲突吗? 不冲突,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一切要基于案情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实中大多数是罪轻辩护,因为案件经过公、检几道关口,无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并不是到法院的都是有罪,现在很多案件经过多年以后确认是无罪的。 无罪的情形有几种情况:没有犯罪行为的,有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的
星岛环球网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李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泽华违反政治纪律,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公款送礼,公款接待私人朋友,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人用人,在干部职务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超批复建设办公楼,违规购置别墅,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泽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纪法意识淡漠,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南都讯 昨日上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又来了一个戴着棒球帽、个头不高的申诉者。他叫李庄,微博上的自我介绍为“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 两年前的这一天―――2009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成为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主角
近日,天长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公安厅和滁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异地用警,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秘密开展前期侦查工作,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天长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晚雷霆出击,展开收网行动,相继抓获陆云坤(绰号:噶鸡)、张国喜、王玉陈等十数名犯罪嫌疑人,破获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案件,成功摧毁了以陆云坤为首的在天长市称霸一方、危害严重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2016年9月5日陆云坤等涉案主要嫌疑人均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该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表明了市委、市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宁、惩恶扬善的职责和使命。为彻底查明陆云坤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做到除恶务尽,还百姓一方净土,公安机关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控告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
律师解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让丈夫不顾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做出这一切?四川自贡旭源非法集资案17名涉案人员自首,警方全力追缴涉案资产 封面新闻 2020-09-17 13:30 298 术后一月,李延明被逮捕。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给李延明家属送达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批准,我局于2020年9月2日17时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李延明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安康医院。”公开资料显示,西安安康医院是西安市公安局下属的国家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监管场所医疗定点医院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他人损失数额为二百万元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