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签立契约后,双方权利义务讲清楚,照着走就可以了。不过,在工程实务上,常常发生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增减给付的问题。
也就是说,原本契约条件,可能因为事后双方所不可预期的状况之改变,而造成原本约定不公平的情形,法律乃设计一套原则,叫作“情事变更原则”。依民法第227-2条规定:“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然而,在情事变更原则会发生一个问题,就是有时候双方官司会打很久,有关利息的部分可以请求吗?这个问题看似不重要,其实非常的重要,因为有的工程标的或许几千万或几亿或几十亿,法定利息百分之五,非常的吓人。
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增加给付者,必须等法官判决确定,这样权利才会发生,不像一般的清偿期到了,就得以请求给付,这是有所差别的。因此,就情事变更原则向法院请求判决给付,必须等到法院判决后,对方不给付,才能开始请求迟延给付的利息。参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号判决意旨:“按当事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二规定之情事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增加给付者,属形成之诉,须待法院为增加给付之判决确定后,其新增加给付之请求权始告确定发生,其后方得请求迟延利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45号判决意旨,亦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