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案业经总统于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重点摘录如下: 1.调整公保法定费率(由4.5%-9%调整为7%-15%)并增订保俸上限(以不超过“部长级之月俸额”为限)。 2.删除加保30年补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费规定。 3.建构养老年金与遗属年金给付机制(可选择一次或年金给付)。 4.修正重复加保处理机制。 5.其他重要事项: (1)保险现金给付项目由4项增加为6项:残废、养老、死亡、眷属丧葬、生育(新增)及育婴留职停薪(新增)等6项。 (2)保险给付标准之内涵改变:原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月保险俸给”改为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月起之一定月数平均保俸额”为给付标准。 a.养老及死亡给付: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月起,前10年投保年资之实际保险俸额平均计算。 b.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按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往前推算6个月保险俸(薪)额之平均数百分之60计算。 c.残废给付、生育给付及眷属丧葬津贴: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月起,往前推算6个月保险俸(薪)额之平均数计算。 6.本法施行细则及日期,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案业经总统于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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