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育给付的请领资格及给付标准各如何?
(1)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2)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所谓早产系指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
(3)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1)或(2)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
给付标准:
(1)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退保后生产者为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