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国内旅游,就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超过全民健保部分,加强保障给付)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单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保单条款所载之失能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失能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计算给付。

合作金库人寿伤害医疗保险给付附加条款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内(注1),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者,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

合作金库人寿海外突发疾病健康保险附加条款(二) :

在海外(注2)因突发疾病(注3)需于海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时,就其于海外首次住院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实际之“医疗费用”给付。但其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海外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乘上“特定地区调整系数表(注4)”之调整系数所得之金额。

在海外因突发疾病需于海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时,就其实际支付之“医疗费用”给付。但每次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海外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的千分之五,乘上“特定地区调整系数表(注4)”之调整系数所得之金额。

在海外因突发疾病需于海外医疗机构接受急诊治疗时,就其实际之“医疗费用”给付。但每次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海外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的千分之五,乘上“特定地区调整系数表(注4)”之调整系数所得之金额。

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海外系指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所辖行政区域以外之地区。

突发疾病系指被保险人于发病前一百八十天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需即时在海外医疗机构诊疗始能避免损及身体健康之突发且急性之疾病。

投保时出发地须为台、澎、金、马地区,其他地区均无法受理。

合作金库人寿旅行平安险投保金额限制为:以网络方式首次注册及身份验证者,非有效契约保户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200万元,且累积同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200万元;有效契约保户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500万元,且累积同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国内、外旅游可附加“合作金库人寿伤害医疗保险给付附加条款”,最高为合作金库人寿旅行平安险保额之10%。

国外旅游可附加“合作金库人寿海外突发疾病健康保险附加条款(二)”,最高为合作金库人寿旅行平安险保额之10%。

国内旅游限30天,国外旅游180天。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直系血亲或配偶或法定继承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