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于95年3月17日公告“限制干电池制造、输入及贩卖”法令,明定自95年9月1日起凡汞含量超过5ppm之锰锌电池及非钮扣型碱锰电池等一次电池(以下简称指定电池)限制制造、输入及贩卖,若产品内附属(赠)之指定电池亦一并纳入管制。并自95年12月1日起要求制造、输入业者应将符合管制规定之干电池标示“本产品电池汞含量符合环保署规定”文字及确认文件字号始可贩卖,以利民众选购时辨识。

自95年9月1日起至各贩卖场所进行稽查、抽验。依该公告规定,以后制造及输入业者应于制造及输入前,提出汞含量低于5ppm之检验报告,向环保署申请确认文件后,始得制造、输入,另贩卖业者不得贩卖、赠送未经环保署确认汞含量低于5ppm之指定电池,除于制造及输入进行前端管制外,主管机关可针对经同意制造、输入之指定电池于贩卖端进行含汞含量抽验,如有抽验超过5ppm之情形,将令其制造、输入业者限期回收处理,对于来路不明及夹带进口之劣质电池可望予以有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