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双亡或儿童及少年遭遗弃,其亲属愿代为抚养,而无经济能力。

未满十八岁未婚怀孕或有未满十八岁之非婚生子女,经评估有经济困难。

其他经评估确有生活困难,需予经济扶助。

前项之申请,应于生活陷于困境、无力维持家庭生活、无经济能力或有经济困难等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为之。另须符合财税规定: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过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一点五倍、全家人口动产(含股票、投资、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过新台币15万元、全家人口不动产(含土地、房屋等)总值未超过新台币650万元。

补助额度:

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三千元,扶助期间以六个月为原则,经实地访视如认有延长必要,最多延长六个月,且同一事由以补助一次为限。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补助,不得再领取本计划扶助。但经评估纳为儿童及少年保护个案或高风险家庭关怀处遇服务对象需要经济协助者,得核予补助本计划扶助与其他生活补助之差额。

扶助对象之学生证正反面影本(年满16岁须附)。

申请人或扶助对象之邮政存折封面影本。

足资证明符合第一点致生活陷困事由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