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强化侦查中营业秘密之保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泄密,促使企业愿意提告,有利检察官“速侦速结”,修正案亦强化对外国人营业秘密之保护,包括未经认许外国法人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及互惠原则,以期吸引跨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修法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系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施行成效检讨会议”,产业界认为营业秘密侵害案件执行成效仍有待改善,为促进营业秘密案件“速侦速结”,建议参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于侦查阶段引进侦查保密令,促使企业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并避免营业秘密二次泄露;“侦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国大陆对台31项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强营业秘密保护”。有关“侦查保密令”制度之重点如下:
一、检察官侦办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核发侦查保密令。
二、受侦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将侦查内容为侦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侦查保密令之人。
三、侦查保密令应以书面或言词为之,且予营业秘密所有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另明定侦查保密令得撤销或变更之程序,以及衔接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等。
四、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营业秘密法虽于102年增订刑事责任,但过去企业要证明营业秘密遭人窃取,在侦查过程得提出更多涉及公司内部营业秘密之证据,企业担心侦查过程二次泄密,使公司面临更大泄密风险,让竞争对手获悉更多营业秘密,所以提告意愿降低,预期本法修正通过后,将有效改善二次泄密疑虑,并且鼓励企业积极提出事证,协助检察官侦办营业秘密侵害案件,即时打击不法窃密行为,以达到“速侦速结”之目标,更完善我国营业秘密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