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隐匿身份侦查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特征。在内容上隐匿身份侦查包括隐匿身份侦查的程序控制(含启动控制、实施控制和监控机制)以及隐匿身份侦查所获证据的运用。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从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原则、审批程序和监控机制等方面加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①《化装侦查行动准则》中对启动条件的规定为:“有合理的迹象表明侦查对象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警方预测的或类似的犯罪行为;为实施非法行为提供犯罪机会适用前提为有理由相信该犯罪机会提供给了已有从事非法行为犯罪倾向的人。”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公安部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