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廉政宣导--法务部廉政署中部地区调查组侦办云林县北港镇镇长萧○○涉犯对职务行为收取贿赂罪案,业经最高法院院驳回萧○○上诉,维持判决有罪定谳。

法务部廉政署中部地区调查组侦办云林县北港镇镇长萧○○涉犯对职务行为收取贿赂罪案,业经最高法院院驳回萧○○上诉,维持判决有罪定谳。

云林县北港镇镇长萧○○为偿还竞选期间所支出之债务及日常红白帖费用,竟与友人蔡○○基于共同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期约、收受贿赂之不确定犯意联络,自民国108年10月间起至109年8月间止,分别以 120 万元、150 万元不等之代价,买卖清洁队队员之正式职缺,而收受6名清洁队员职缺合计达新台币(下同) 750 万元之贿赂。

案经本署中部地区调查组移送侦办,经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判决萧○○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等6罪,分别处有期徒刑柒年陆月,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拾年贰月,褫夺公权捌年。蔡○○共同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等4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褫夺公权伍年。缓刑伍年,并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参年内向公库支付伍拾万元。

案经萧○○提起上诉,分别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高法院于111年1月20日及111年5月9驳回上诉,维持第一审有罪判决,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