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法》(希伯来文:חֹוק הַשְׁבוּת‎)系以色列喺1950年7月5号通过嘅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目的系方便流散海外嘅犹太人移居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1]。《回归法》嘅第一条就开门见山恁讲明:“凡犹太人者,皆有以上升者(希伯来文:עלייה‎‎,指自愿移居以色列嘅犹太人)之身份,移居本国之权利。”[2]

1954年同1970年,以色列国会两次修订过《回归法》,其中1970年嘅修订案规定:犹太人嘅混血子孙(唔包括曾孙同玄孙等)、犹太人嘅配偶、犹太人嘅混血子孙嘅配偶,都可以通过《回归法》移居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但系自愿改信其他宗教嘅前犹太教徒就唔得[2]。

2010年6月10号,一名犹太男人同佢嘅天主教徒同性配偶抵达以色列,希望获得以色列国籍。由于以色列未有过跨宗教同性配偶通过《回归法》获得以色列国籍嘅先例(但系就有过跨宗教异性配偶成功嘅先例),因此犹太男人获得以色列国籍之后,佢嘅天主教徒配偶一直攞唔到以色列国籍[3]。由于《回归法》无明文规定回归犹太人嘅配偶要系异性先攞到以色列国籍,2011年8月10号,以色列内务部决定畀个天主教徒获得以色列国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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