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二、本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得否返还捐赠者1节,鉴于本法对于捐赠者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外汇入政治献金专户之献金,受赠者不予收受之处理,并无明文规定,考量受赠者既依法不予收受,如未支用于竞选活动,尚无影响选举公平性之虞,上开捐赠得允其返还捐赠者,至如受赠者已将该笔政治献金办理缴库,基于尊重捐赠者权益起见,宜由捐赠者向受理申报机关申请办理该笔已缴库款项之返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