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您询问是否可透过手绘简单线条方式,将“冈山之眼”烙印在产品上贩售一事,按冈山之眼如具有原创性(非抄袭他人著作)及创作性(具有最低的创意高度),即属于受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保护的建筑著作,依本法的规定,如以手绘重现著作内容并制成商品贩售,涉及本法所称“重制”、“散布”的利用行为。惟依本法第58条规定,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建筑著作,除以建筑方式重制之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又依本法第63条规定,依前条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作。故所询以简单线条手绘冈山之眼,并烙印于产品上贩售,应符合上述规定而得主张合理使用,无著作权之问题。

二、以上说明请参考本法第3条、第5条、第22条、第58条、第63条规定。由于著作权属于私权,冈山之眼是否属于建筑著作?手绘是否得主张合理使用?如有争议,仍应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个案调查事实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