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职务或业知悉被害人资讯者,倘揭露身份隐私,除有公务人员与各该专业法规可予以裁处外,另并得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之1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89条规定,以任何人之身份予以规范裁处。
2.人口贩运防制法第21条规定“因职务或业知悉持有人口贩运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之资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违反则有刑法第132条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责任。
3.有关性侵害、儿少性剥削及人口贩运被害人之身份资讯,媒体、任何人皆不得报导、记载或揭露被害人姓名、照片或影像声音、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与班级、工作场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资讯,以符合儿权公约儿少**利益考量。
4.另,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2条第2项及第27条第4项亦定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个人资讯之相关规定,学校或其他人员违反者,依同法第36条第2项规定,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