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
5月17日是今年的全国助残日,当天,市残联联合万山区、碧江区残联在锦江广场开展了以“助残脱贫,决胜小康”为主题的第三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活动现场,来自市区11家单位的工作人员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普及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残疾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等相关知识。现场还开展了义卖和知识竞赛活动,医务人员为广大过往群众免费测量血压、血糖,向大家宣讲合理健康饮食、残疾早期康复等知识
2019年5月30日,伊吾县人民法院干警前往伊吾县淖毛湖镇和顺园社区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活动,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法律宣传,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把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全方位辐射到的各个层面,提高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热情,向广大群众表明县和政府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并向在场群众宣传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危害,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对黑恶势力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从严惩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任何时候都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摸排力度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立法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发展整体无法可依的必然选择。 我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推进医疗保障立法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部门等对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积极作为,主动谋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规划(2018-2022年)》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将制定《医疗保障法》作为医保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规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陕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富平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是县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职能单位要强化责任,将执行好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二、县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
毅文兴主持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机构董事会首次会议。(图:劳工部脸书) (金边讯)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机构(NSSF)于两个月前进行结构调整后,新一届董事会也宣告正式成立。 劳工部长毅森兴于6日正式宣布新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讨论董事会职能和责任
实施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精神,12月21日,八里庄街道残联为辖区残疾人朋友开展“庭院式”法律讲座。八里庄街道残联共有70人参加活动。 本次活动邀请到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何伊丽律师主讲
一、 连江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为提升身心 障碍者透过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个案管理服务进行相关就业服务及提供适性就业资源补助意愿,增加身心障碍就业者之工作适应,并强 化企业雇主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意愿,进而达到稳定就业的目的,俾以回归一般性之就业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对象:设籍连江县(以下简称本县),系经本县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窗口转介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并为法定申请人。 三、 申请补助资格:每人申请以一次为限,不可重复申请
实施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