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连江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为提升身心 障碍者透过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个案管理服务进行相关就业服务及提供适性就业资源补助意愿,增加身心障碍就业者之工作适应,并强

化企业雇主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意愿,进而达到稳定就业的目的,俾以回归一般性之就业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对象:设籍连江县(以下简称本县),系经本县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窗口转介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并为法定申请人。

三、 申请补助资格:每人申请以一次为限,不可重复申请。

(一) 申请人于本县同一事业单位且工作年资满两年以上者(含两年),补助新台币伍仟元整为限。

(二) 申请人于本县同一事业单位且工作年资满三年以上者(含三年),补助新台币壹万元整为限。

六、本补助经费由本府审查符合规定后核拨,如申请资料虚报不实经查证属实,应缴回奖励金,且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七、补助经费来源为当年度身障就业基金预算支应,如当年度预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