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96条第2款无正当理由违反第38条第2项规定,指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法定应进用人数:

一、违反本法第16条第1项或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禁止身心障碍者歧视之规定,经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裁罚者。

二、有不实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情形,经直辖市、县(市 )劳工主管机关查证属实,于重新计划算,未达法定应进用人数者。

三、于未足额进用身心碍者之期间内,有新增雇用其他非身心障碍者之情形,经查证属实。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已办理招募员工,于招幕期间内未有身心障碍者应征。

2.已善尽调整职务内容及工作环境等责任,身心障碍者仍无法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