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一)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二)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三)有关现行条文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取消设置“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咨询管理会”部分,乃系参酌目前各县市政府多无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委员会之设计;且为避免外界混淆咨询管理会仍与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仍有所连结,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以符实际情形。 (四)又有关撤销奖(补)助或委托之行为,因性质上属行政处分,本得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予以撤销,尚不待于本自治条例第十三条为规定。再者,参酌类此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体例,亦无如现行条文第十三条之规范内容,爰配合删除,以符现行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