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如下几条内容: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2.建筑公司总经理王某将列人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50万元挪作他用,工地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
九四、主管长官就公务员违法失职同一事件移送本会审议后议决前,又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为免职之行政处分者,本会应如何处理? 甲说:仍应为审议惩戒。 理由:按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同一事件经主管长官已为处分后,复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者,其原处分失其效力。”其意旨系规定同一事件之司法惩戒与行政惩处竞合时,以司法惩戒效力优于行政惩处,与行政惩处在移送本会审议前或后所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