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请领失业给付者,应备具下列书件:
一、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四、被保险人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折影本。但汇款账户与其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账户相同者,免附。
五、身心障碍者,另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六、有扶养眷属者,另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受扶养眷属之户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养之子女为身心障碍者,另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被保险人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应备具下列书件:
一、职业训练生活津贴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四、被保险人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折影本。但汇款账户与其请领失业给付之账户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养眷属者,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二)受扶养之子女为身心障碍者,应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