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被保险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者,应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且经中央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并经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办理身心障碍鉴定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评估为无工作能力。
本保险被保险人具有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工作能力,免经前项评估:
一、障碍类别及等级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无工作能力。
二、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
三、已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办理身心障碍鉴定,且其鉴定表第四部分“活动参与及环境因素”就各“题目”栏勾选之困难、阻碍或协助程度,经排除勾选为不适用之题目后,符合下列各目之规定合计达总“题目”数半数以上:
(一)领域一至领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类别,困难程度为重度、极重度或不能做。
(二)领域七之阻碍程度为有阻碍。
(三)领域八之能力类别,协助程度为很多协助或完全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