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自103年12月3日起施行,为重视身心障碍者之人格及合法权益,并落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27条规定保障身心障碍者享有平等工作权利之意旨,避免以特定疾病作为要件,排除特定群体从事专利师或专利代理人之权利,爰修正专利师法第4条及第37条,删除“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作为充任专利师及担任专利代理人之消极资格限制。
二、为广纳各界意见,公告周知专利师法第4条、第37条修正草案,对于本草案如有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可于草案公告之次日起60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详如附件)。
专利法第4条、第37条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PDF92 KB下载次数: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