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7条规定,受处分人不服同条例第8条或第37条第5项处罚之裁决者,应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迳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其中撤销诉讼之提起,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对于交通事件诉讼程序,参照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2规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收受起诉状后,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4规定,应将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受起诉状缮本后,应于二十日内重新审查原裁决是否合法妥当,并分别为处置。请点选以下选项,了解在不同审查结果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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