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8条第1项本文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6月以内,撤销其假释。”不分受假释人是否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无基于特别预防考量,使其再入监执行残刑之必要之具体情状,仅因该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销其假释,致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无特别预防考量必要之个案受假释人,均再入监执行残刑,于此范围内,其所采取之手段,就目的之达成言,尚非必要,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开规定修正前,相关机关就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应依本解释意旨,个案审酌是否撤销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