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5-6、假释出监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假释?残余刑期如何适用?

一、假释出监之受保护管束人,有下列情形,执行保护管束检察署观护人会依法函请原假释监狱撤销假释:

(一)依刑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6月以内,撤销其假释。但假释期满逾3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释期间违反保安处分执行法第74条之2各款情节重大者得撤销假释。包括(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与素行不良之人往还;(2)服从检察官及执行保护管束者之命令(3)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或告发人寻衅;(4)对于身体健康、生活情况及工作环境等,每月至少向执行保护管束者报告1次;(5)非经执行保护管束者许可,不得离开受保护管束地;离开在10日以上时,应经检察官核准。

二、假释经撤销后,应继续执行其所余刑期,说明如下:

(一)适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假释经撤销后,因其假释在外的日数不算入刑期内,有期徒刑者应继续执行其所余刑期,无期徒刑者应执行25年(不得再陈报假释),方能再接续执行他刑。

(二)适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假释经撤销后,因其假释在外的日数不算入刑期内,有期徒刑者应继续执行其所余刑期,无期徒刑者应执行20年(不得再陈报假释),方能再接续执行他刑。

(三)适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假释经撤销后,因其假释在外的日数不算入刑期内,有期徒刑者应继续执行其所余刑期,无期徒刑者应执行10年(得陈报假释),如符合假释要件时仍可提报假释。

三、撤销假释受刑人之责任分数,须按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19条所定责任分数之标准,增加责任分数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