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0609312
有关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
有关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其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基于参加公职人员选举需要之支出,虽不以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为限,惟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意旨,仍须于首次申报后2年内支出者始有其适用。 内政部94年2月16日台内民字第094006009312号函送本部94年1月17日召开“研商政治献金法适用疑义案”会议纪录陆、临时动议讨论提案之决议与本函解释不符部分,停止适用。 注:内政部94.2.16台内民字第09400609312号规定: 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得于首次申报后留用2年,有关其依同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