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劳务提供地】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未办理者依同法第68条处以罚锾,为避免雇主受罚及落实就业服务法促进国民就业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应于资遣员工 离职之10日前办理通报。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
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022年2月间,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强制道歉案”,判决主文谓:“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贰万柒仟元,其中之玖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的配偶同时具有“配偶”及“继承人”两种身份。身为“配偶”,可以在分配遗产前,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再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遗产。 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财产制消灭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余财产请求权发生的时间点[2],生存配偶要认识到自己有机会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时必须先知道配偶间是使用哪一种财产制
现行公务员惩戒法自民国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后(就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现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法),施行迄今已30余年。期间我国历经政治、经济及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公务员惩戒法制自须因应时势发展需求,予以调整。又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公务员惩戒制度作有多号解释,包括惩戒机关应采法院体制;惩戒案件之审议应行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辩护制度,并予以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之机会(释字第396号解释);撤职停止任用及休职之惩戒种类应设有期间之上限(释字第433号解释);惩戒权行使期间应视公务员违失行为及惩戒处分种类之不同而有区别(释字第583号解释)及再审议之范围、期间之起算等(释字第395号、第446号、第610号解释)
行政院第3313次院会今(6)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之限制要件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财政部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有关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该等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中“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之列报减除限制条件,经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自该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为符合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并考量纳税义务人举证与稽征机关查证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滋生争议,本次修正草案乃参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关列报减除纳税义务人满20岁以上之子女等亲属免税额之规定要件,将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比照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免税额
要 旨:劳动部就劳动基准法第 17-1 条第 1 项规定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适用规定,其立法理由及规范要派单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范例说明 主 旨:有关劳动基准法第 17 条之 1 第 1 项所定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适用疑义,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查劳动基准法第 17 条之 1 第 1 项规定:“要派单位不得于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前,有面试该派遣劳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其立法理由为避免实务上常见要派单位与派遣事业单位约定所谓“人员转挂”服务,即本项规定系禁止要派单位已经决定特定人选(如以招募、面试或其他方式)后,将该名劳工转由派遣事业单位雇用,再派遣至要派单位,并接受其指挥监督从事工作之行为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 伍万零 肆佰元,其中之贰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5、“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名词活用为状语,每天。 文章对三个阶段的叙述,有详有略,大力铺陈其才能初露的情形,仅用几笔点出他才能衰退、沦为平庸的结局,这样处理有什么好处? 这样详略处理,让人觉得真实可信,具有说服力,也使内容集中,意旨鲜明。有力地突出了“伤”这一主题
最高法院于今日就检察总长依据大法官释字582号解释之意旨,为徐自强掳人勒赎被判死刑案件所提出的第五次非常上诉,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而将原审判决撤销,并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民间司改会对于最高法院此项判决表示欢迎,并将为徐自强成立律师团为其辩护。 民间司改会欣见最高法院能依据释字582号之精神,就刑事被告所应有之程序权利回复其保障,而将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号及台湾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号刑事判决,均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