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今日就检察总长依据大法官释字582号解释之意旨,为徐自强掳人勒赎被判死刑案件所提出的第五次非常上诉,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而将原审判决撤销,并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民间司改会对于最高法院此项判决表示欢迎,并将为徐自强成立律师团为其辩护。
民间司改会欣见最高法院能依据释字582号之精神,就刑事被告所应有之程序权利回复其保障,而将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号及台湾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号刑事判决,均予撤销。此不仅在具体实践宪法保障被告在诉讼程序上之权利,在生命价值的彰显上亦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间司改会也希望台湾高等法院能依照上述大法官解释及最高法院判决进行公平的审理,早日还给徐自强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