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
(原标题:山东男子砍伤妻子被判5年 假释仅8天又欲伤妻被捅伤身亡) 8月8日,山东曲阜人孔某果想与前妻辛某美复婚,结果二人发生争执,孔某果拿起室内放置的水果刀架到辛某美的脖子处。后在孔某果追打过程中,辛某美将孔某果捅伤不治身亡。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2016年孔某果因婚姻纠纷用菜刀将辛某美面部五处及腿部砍伤,后被曲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XXX因XXXX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新京报快讯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1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鲁01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 “3.1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由济南市济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济阳区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提起公诉,济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13日至17日、8月20日至9月5日、12月24日至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被告人人数多达16人,辩护人人数多达28人,30万涉案传销人员遍及全国各省市,扣押冻结资金近5亿元,是我区有史以来案情最复杂、涉案价值最大、涉案人员最多、开庭时间最长的一起重特大案件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甘114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慕名找到何律师,请求代理二审。凭借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何律师看完一审判决,就敏锐地发现本案在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明显的问题,于是接受了张某亲属的委托
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就其共同性来说,它们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实施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都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都具有强制性,都应有一定的执行名义或执行根据等。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民事执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行为
七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停止审议程序”之案件,如部分人员经刑事判决“无罪”确定,是否可针对无罪确定人员先予审议。建议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停止审议程序之议决,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议决撤销之”。增列“另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
搜趣事 2020年8月6日 18:03 阅读(9) 8月6日,《彭超新闻》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额为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94.5961万元;向吴春红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要求。 根据之前的新闻报道
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